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条 布点多、位置分散且单项使用市、区(县)本级财政性资金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综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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