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后,编制项目概算报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并在项目概算报批文件中载明必要性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一)属于市政维修改造工程、应急工程或者抢险救灾工程的;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已决定开展前期工作且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不超过一千万元的。 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且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不超过一千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后,编制项目概算报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并在项目概算报批文件中载明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必要性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应当达到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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