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计划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计划 第九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对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项目储备库实行三年滚动动态管理。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及时调整、更新项目储备库。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情况变化,经论证已不符合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调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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