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已决定开展前期工作,且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载明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必要性论证,应当达到项目建议书的深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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