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依法需要经过公示、论证、听证、专家评议、机构评估、有关部门审批等必经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