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政府投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应当由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概算。但是,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仅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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