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调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调整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超过原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的,以及调整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要求或者应急抢险需要临时增加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条第二款所称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在市本级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一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标准,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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