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计划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计划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出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后,向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列入项目储备库。 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前款规定,向上一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申请列入上一级项目储备库。 申请列入市本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投资额应当达到五千万元以上,申请列入区(县)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投资额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除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外,申请列入项目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成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工作,或者对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