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初步设计组织编制项目概算,报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超过一亿元的政府投资项目,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项目概算前,委托相应机构进行评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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