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计划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计划 第十一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区(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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