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