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责实施。
森林、铁路、民航机场、港口(含渔业港口)以及在沿海、内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的消防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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