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城乡消防规划,并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区(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协调和实体化运行机制,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应增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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