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法、任职培训、就业教育、科普等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刊播消防安全公益广告。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法、任职培训、就业教育、科普等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刊播消防安全公益广告。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