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鼓励建立民间消防基金会,开展褒扬、扶助、解困、宣传等工作,助力消防事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