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研究部署消防工作,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 (五)建立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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