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日常巡查、联防联治等工作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机构、职责和专门人员,并对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核查处理;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以及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内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履行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职责,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加强对住宅区、老旧建筑、租赁房屋、小型场所、小型公众聚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和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以及村级工业园等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五)实施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职权,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执法工作;
(六)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七)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日常巡查、联防联治等工作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机构、职责和专门人员,并对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核查处理;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公约,以及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内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履行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职责,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加强对住宅区、老旧建筑、租赁房屋、小型场所、小型公众聚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和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以及村级工业园等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五)实施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职权,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执法工作;
(六)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七)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