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三)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对使用消防产品实施监督;
(五)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组织、指导消防演练;
(七)指导和规范消防行业组织的工作,促进行业自律、良性有序发展;
(八)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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