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和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进行初起火灾扑救,及时疏散人员,协助消防救援机构保护火灾现场和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和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进行初起火灾扑救,及时疏散人员,协助消防救援机构保护火灾现场和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