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以及消防装备的规划、立项和建设等工作;
(二)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和维护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编制并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新闻出版、卫生健康、民航、人民防空等部门和单位,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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