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二)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消防产品和装修装饰材料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定期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督促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火灾防范工作;
(五)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相应的标识标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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