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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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城乡消防规划,...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负责实施。
...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定...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进智慧消防建设。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鼓励建立民间消防基金会,开展褒扬、扶助、解困、宣传等工作,助力消防事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日...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公约,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消防行业组织应当在消防救援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一)落实消防安全和岗位消防...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在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 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
维修保养自己专...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厂房、库房、商场、市场、宾馆、酒店、办公楼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业主应当与物业使用人以书...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告知维护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共交通经营管理者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隧道、大型桥梁等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本场所火灾突发事件特点和应急处置需要,配置灭火救援装备...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消防队队员;
...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电气、燃气和室内装修消防安全规定,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学习掌握防火、灭火、逃生方法和报告火警等...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城乡建设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保证足够的防火间距。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九条 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以及消防装备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消防规划予以预留、控制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消防设施建...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许可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并在送...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未依法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一)国家规定应...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发包给不具备相...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五条 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市...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六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七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人、承办人以及场地提供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八条 除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应当经常对电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自查和维护,每三年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进...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或者场所,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火灾自动报警系...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一条 供电企业、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供电用电。
供电企业应当对其产权范围内的...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在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立员...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三条 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对经确定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能够当场消除火灾隐患的,必须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消除的,必须制定...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履行消防安...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载人电梯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并对接受委托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对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积极采取措施灭火。
禁止谎报火警、阻拦报警、制造混乱。
...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 第四十八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 第四十九条 灭火救援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火灾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集...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紧急情况下,对阻碍通行的车辆(...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现场的警戒,维护火灾现场的秩序。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现场...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和统计火灾损失。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和调查;有权向...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四章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 第五十四条 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或者责成相关单位...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发展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组...
第五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并保障其所需经费。
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
第五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应当加强业务技能训练,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演练,并...
第五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并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按照...
第五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
第六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
第六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第六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
第六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
第六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
第六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第六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第六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第七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
第七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载人电梯停放电动自行...
第七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进入或者清理、变动火灾现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
第七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