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五条 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消防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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