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一)国家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停止使用,进行整改。
(一)国家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停止使用,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