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许可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并在送达撤销决定书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