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未依法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通报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监督管理中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地震、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公用企业,应当及时、无偿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涉及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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