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消防规划予以预留、控制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