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城乡建设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保证足够的防火间距。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以及要求。
原有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责令限期搬迁;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
实施旧城(村)改建应当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改建;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物流仓储场所和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等,责令限期整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
(四)对经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评估为无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老旧建筑,支持其用途优化变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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