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电气、燃气和室内装修消防安全规定,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学习掌握防火、灭火、逃生方法和报告火警等消防常识。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