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消防队队员;
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施工、管理、监理、维修、保养人员和消防控制中心(室)的值班、操作、管理人员;
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操作、管理人员;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消防队队员;
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施工、管理、监理、维修、保养人员和消防控制中心(室)的值班、操作、管理人员;
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操作、管理人员;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