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共交通经营管理者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置消防器材和逃生工具等应急设施,并安装或者摆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
(二)定期对车辆以及车门手动开关、消防器材、安全逃生锤等应急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三)定期对车辆电气线路进行检测,避免电气线路发热过度导致自燃;
(四)定期对司乘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和救助技能培训;
(五)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火灾时,司乘人员及时组织、引导乘客疏散。
禁止消防安全设施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车辆上路载客。
禁止在公共交通车辆上非法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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