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告知维护和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和要求,利用场所内的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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