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 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
维修保养自己专有专用部分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三)委托物业服务的,配合物业服务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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