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建立巡查记录;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建立健全火灾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生的火灾事故,迅速启动应急救援机制;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五)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
(六)将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任命、变更情况自任命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建立巡查记录;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建立健全火灾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生的火灾事故,迅速启动应急救援机制;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五)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
(六)将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任命、变更情况自任命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送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