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在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档案;
开展消防宣传,组织消防演练;
对占用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督促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业主或者使用人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七)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调落实充电设施场地,配合电动汽车充电桩布线以及安装工作;
(八)发生火灾事故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警,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区,当地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并实施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居民住宅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者辖区公安派出所。
非居民住宅区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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