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国土空间规划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者消防规划内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市、区(县)、镇人民政府不得批准。
国土空间规划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者消防规划内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市、区(县)、镇人民政府不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