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消防设计、施工或者工程监理。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或者工程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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