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七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人、承办人以及场地提供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承办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前款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其承办人应当在举办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安装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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