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三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应当经常对电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自查和维护,每三年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配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每年对设施进行检测,每三年对火灾报警探测器进行清洗;检测和清洗报告存档备查。
配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每年对设施进行检测,每三年对火灾报警探测器进行清洗;检测和清洗报告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