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或者场所,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备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的功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后,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拆除。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营服务机构应当运用先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成果提高城市消防远程监控水平,并做好技术服务,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联网设备。
远程监控中心和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的消防控制中心(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值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能够通过远程监控系统操作消防控制中心(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消防控制中心(室)应当保证至少有一名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值班。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营服务机构应当运用先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成果提高城市消防远程监控水平,并做好技术服务,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联网设备。
远程监控中心和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的消防控制中心(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值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能够通过远程监控系统操作消防控制中心(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消防控制中心(室)应当保证至少有一名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