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在车间、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设立员工集体宿舍;
(二)生产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其住宿部分没有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上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障碍物;
(四)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五)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或者擅自改变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用途;
(六)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七)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窗户、阳台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户外广告、大型显示器等障碍物;
(八)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时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室内装修、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九)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者妨碍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十)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其线路、管路;
(十一)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
(十二)依法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而上岗作业;
(十三)未保持防火门完好有效,阻碍防火门正常使用,或者拆除防火门;
(十四)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降低防火条件;
(十五)建筑物外立面的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置广告,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或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十六)未持证上岗或者未按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
(十七)为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提供早教、寄膳、校外培训等服务的场所,其防火设计未按照儿童活动场所的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十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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