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一条 供电企业、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供电用电。
供电企业应当对其产权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电气线路定期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的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保证其正常运行,并督促电气火灾隐患的整改。
对用电单位和个人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私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私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并网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用电检查,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约用电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按规定查处,用电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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