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进入或者清理、变动火灾现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