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审批、审核、核准或者验收条件的项目,擅自审批、审核、核准或者验收的;
无故拖延审批、审核、核准或者验收,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对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同意使用或者开业的;
发现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对举报、投诉未调查处理,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
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或者为投保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保险单位的;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或者乱收费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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