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载人电梯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或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无法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行为人拒不进行清理的,依法强制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无法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行为人拒不进行清理的,依法强制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