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其线路、管路的;
(二)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降低防火条件的;
(三)建筑物外立面的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置广告,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或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一)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其线路、管路的;
(二)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降低防火条件的;
(三)建筑物外立面的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置广告,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或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