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