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建立投诉、受理以及处理制度,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公民对消防执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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