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