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对不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设备、设施、器材、材料等,责令拆除或者整改,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进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对不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设备、设施、器材、材料等,责令拆除或者整改,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